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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 第13條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13條
顧問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如附表五),檢附相關資料,於變更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專任負責人。 二、登記地址及聯絡方式。 三、顧問人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變更,應依
第六條
第二項公告之方式登錄系統。 第一項第三款顧問人員之變更,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完成核定,並予以登錄前,顧問機構不得使其執行顧問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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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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