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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 第18條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18條
第 五 章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補助基準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每年度應達成下列各款之基本服務量: 一、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進行個案管理,至少五十件。 二、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進行復工計畫建議報告、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輔助設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輔具評估服務,至少十件。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於年度終了,未達成前項各款之年度基本服務量者,除認可期間未滿一年者外,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但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得按該地區服務需求,等比率酌減前項各款之基本服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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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條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補助基準」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於完成附表所列服務項目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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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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