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 第23條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23條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 一、原申請認可條件異動致資格不符。 二、醫療法所定停業或歇業。 三、因故中止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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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