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 第25條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25條

第 六 章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監督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違反醫事法規情事者,應移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其相關人員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監督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20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人員資格及服務情形,實施查核。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對於…第21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服務情形及品質,實施評鑑,並將評鑑結果公開之。第22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第23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第24條有前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請領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
← 第24條看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