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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20條

第 六 章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監督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人員資格及服務情形,實施查核。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對於前項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查核結果,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應改善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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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監督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21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服務情形及品質,實施評鑑,並將評鑑結果公開之。第22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第23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第24條有前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請領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第25條中央主管機關發現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違反醫事法規情事者,應移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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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