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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10條

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設職業訓練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左列事項: 一、本基金之年度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 二、本基金管理及動支事項。 三、本基金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其他經主任委員提起審議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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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