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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 二、事業機構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繳交之滯納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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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