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 第2條

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2條

職業訓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