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 第10條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將訓練委託之下列資訊公告之: 一、法規依據。 二、訓練受託單位名稱。 三、委託事項及範圍。 四、委託期間。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