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 第11條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11條

訓練受託單位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執行情形,並依規定接受評鑑。 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訓練受託單位檢查受託事項及經費運用之情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受託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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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