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 第7條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委託訓練之期間,最長五年。 訓練受託單位接受委託辦理訓練,經評鑑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不經公開甄選程序,與訓練受託單位續行簽約一次,其續行簽約期間最長五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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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