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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第11條

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職能治療師公會或職能治療生公會。 職能治療師公會或職能治療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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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