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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第15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 二、施行職能治療情形及時間。 三、醫師之姓名及診斷、照會或醫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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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