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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第17條

職能治療生業務如下: 一、作業治療。 二、產業治療。 三、娛樂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或在職能治療師監督指導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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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