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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第14條

職能治療師發現病人不適繼續施行職能治療,應即停止,並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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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