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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 第16條

聽力所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營利法人不得申請設立聽力所。 聽力所之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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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