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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 第23條

聽力所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聽力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聽力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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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