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聽力師法 › 第24條

聽力師法 第24條

聽力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聽力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聽力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業務項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之事項。 非聽力所不得為聽力廣告。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聽力師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