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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製造、輸入專供研究、試驗或辦理登記用之肥料樣品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製造工廠(場)出具之肥料說明書一份;其為外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 二、供研究、試驗用者,應附具計畫書一份。 前項肥料樣品,供辦理登記用者,數量以二公斤(升)為限;供研究、試驗用者,其數量按計畫書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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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肥料業者製造、輸入肥料,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申請核發肥料登記證後,始得為之。第4條申領或辦理展延肥料登記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繳納之證照費,新領者,為新臺幣三千元;展延、補發…第5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指下列情事之一:一、肥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未…第6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查驗證。第7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肥料處理方式,指銷燬。第8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拒絕封存或具結保管,指對於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就肥料抽…第9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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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