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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肥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未申領該項肥料登記證者。 二、肥料登記證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者。 三、肥料登記證已逾有效期間者。但肥料販賣業者所販售之肥料,其製造或輸入日期在該肥料登記證有效期間內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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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