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肥料管理法 › 第17條

肥料管理法 第17條

第 四 章 販賣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之肥料,不得拆封、分裝、摻雜、稀釋或塗改肥料標示。但肥料製造業及輸入業者,於製造、加工、分裝肥料時,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肥料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二、違反…

「販賣」的其他條文

第18條肥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一、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二、來源不明者…第19條刊載肥料廣告者,應註明肥料登記證字號、品目及登記成分,並不得作虛偽、誇張及其他不正當之宣傳。第20條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訂定公告之肥料規格之物品,不得以肥料之名稱或具有肥料效果為標示、廣…
← 第16條看 肥料管理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