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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 第28條
肥料管理法 第2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十二條
規定者。 二、違反
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製造出廠或輸入之肥料,其品質未符合登記成分或本法規定之規格者。 三、違反
第十七條
規定者。 四、違反
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五、違反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規避、拒絕或妨礙查驗或抽取樣品者。 六、違反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拒絕封存或具結保管者。 七、違反
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肥料,經通知限期處理而未處理者,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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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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