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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18條

肥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 一、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 二、來源不明者。 三、未依本法之規定包裝、標示者。 四、品質不良者。 前項第四款所稱品質不良,指不符合登記成分或依第四條所訂定公告之規格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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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