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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 第20條
肥料管理法 第20條
第 四 章 販賣
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四條
訂定公告之肥料規格之物品,不得以肥料之名稱或具有肥料效果為標示、廣告或宣傳。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肥料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載明「…
「販賣」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之肥料,不得拆封、分裝、摻雜、稀釋或塗改肥料標示。但肥料製造業及輸…
第18條
肥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一、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二、來源不明者…
第19條
刊載肥料廣告者,應註明肥料登記證字號、品目及登記成分,並不得作虛偽、誇張及其他不正當之宣傳。
← 第19條
看 肥料管理法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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