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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所稱行業別,係依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中華 民國行職業標準定義與分類」區分。 前項行業別填報時應細分至小類,並將住宅類另行分出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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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