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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第11條

能源用戶設有分支機構或屬有廠、場、處、所、站等單位者,除申報該用 戶全部之能源資料外,並應檢附其達到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數量之分 支機構或所屬單位個別之能源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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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