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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第9條

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稱油當量,係以每公升原油熱值為九千千卡作為換 算基準。 各類能源其熱值及油當量換算標準如附件一。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三) 15094-1509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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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