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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第3條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使用能源數量基準者,應自置或委託一名以上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能管員),負責執行第四條之業務;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十萬瓩者,應有二名以上技師或能管員,且其中一名人員應自置之。 前項所稱技師及能管員,其資格應符合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為能源用戶自置者,其中至少一名應由該能源用戶之能源管理單位主管擔任之。 第一項技師或能管員,應由能源用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技師或能管員有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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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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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