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 第6條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第6條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之技師或能管員,經中央主管機關為設置登記後,非經塗銷該人員之設置登記,其他能源用戶不得以該技師或能管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