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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第7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能源用戶前已向本部能源委員會或本部能源局完成能管員登記者,視為已完成能管員設置登記,但能管員異動時,能源用戶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辦理設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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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