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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 第4條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第4條
技師及能管員,應負責執行下列業務: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八條
所定節約能源之事項。 二、依本法
第九條
規定,建立能源查核制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及執行之事項。 三、依本法
第十二條
規定,辦理申報使用能源資料。 四、定期檢查並改進各使用能源設備效率。 五、宣導節約能源知識及舉辦有關節約能源活動。 六、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之能源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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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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