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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登記辦法 第5條

本細則第十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能源管理講習班」 ,係指經濟部舉辦之能源管理人員講習班,或其他經濟部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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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