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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102條

自來水事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擅自停業或停止供水者,處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自來水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受僱人,因故意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而停止供水,致生公共危險或引起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因過失停止供水致發生公共危險或引起災害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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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