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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 第105條
自來水法 第105條
自來水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三十一條
規定,擅自營業者。 二、違反
第三十三條
規定,侵害其他自來水事業之專營權者。 三、違反
第三十四條
規定,擅自供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者。 四、違反
第三十五條
規定,擅自移轉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者。 五、違反
第四十一條
規定,將不動產或自來水設備擅自處分或設定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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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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