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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26條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駁回自來水事業專營權之申請時,應同時通知水利主管機關撤銷其水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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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