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自來水法 › 第34條

自來水法 第34條

自來水事業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供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供水與另一自來水事業者。 二、經主管機關特別指定供水與國防事業者。 三、無自來水地方居民申請供水,經主管機關核准供水者。 四、因災變或其他緊急事故,鄰近自來水事業停止供水,一時不及修復,必須緊急暫時供水者。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自來水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