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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5條

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 二、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年滿十四歲之國民。 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年滿十七歲之國民。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報考資格年齡,採計至應試當年之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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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