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 第7條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7條

應考人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其進入或離開試場、應攜帶或不得攜帶之文件與物品、作答之方式、停止作答之情形、在試場應遵行之秩序,違反者之扣減分數、不予計分、不准參加考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辦理學力鑑定考試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其採聯合辦理者,於訂定前應會商其他聯合辦理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