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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第3條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應具備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法規之國外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福利、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其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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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