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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第4條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應接受下列訓練課程: 一、初階課程: (一)法律及倫理規範。 (二)關懷訪視技巧。 (三)多元文化及多元性別概論。 (四)自殺防治守門人概論及措施。 (五)自殺通報流程。 (六)個案自殺風險評估及處遇。 (七)自殺個案轉介及資源連結。 (八)自殺遺族心理歷程及關懷溝通。 二、進階課程: (一)拒絕訪視與重複自殺個案之關懷訪視技巧及資源轉介。 (二)認識常見精神疾病。 (三)個案報告及討論。 (四)其他為因應實務需求之相關課程。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應於到職一個月內,每人至少完成三十小時初階課程;自殺關懷訪視人員,每人每年並應至少完成八小時進階課程,其中應包括個案報告及討論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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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