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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5條

第 三 章 貨物自由流通
自由港區事業得進儲之物(貨)品,除下列物(貨)品須於進儲前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檢附其規定之相關文件外,不受其他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有關輸入規定之限制: 一、違禁品。 二、毒品、槍砲、彈藥、刀械。 三、毒性化學物質。 四、事業廢棄物。 五、放射性物品。 六、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七、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八、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品。 九、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十、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貨)品。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公告前項第十款物(貨)品時,應副知海關及本條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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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7條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由海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定三十日…

「貨物自由流通」的其他條文

第16條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之物(貨)品,除下列物(貨)品於輸往國外前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外…第17條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自由港區事業均應向海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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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