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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4條

外國人得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設立以境外投資為專業之控股公司,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前項控股公司之外幣匯兌及外匯交易業務,並適用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等有關規定。但以各該交易未涉及境內之金融或經貿交易,且未涉及新臺幣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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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