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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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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6條
自由港區內之免稅貨物,依前條規定運往課稅區委託加工者,以管制貨品以外之貨品為限。 前項受託課稅區廠商加工所添加之進口原料,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申請退稅: 一、屬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 二、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 課稅區營業人接受自由港區事業或國外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委託,就自由港區事業輸入之貨物、機器及設備提供修理、測試、檢驗、委託加工之勞務後,該貨物、機器及設備全數運回自由港區內者,該項勞務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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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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