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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8條

第 五 章 租稅措施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 二、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外銷廠商存入自由港區事業以供外銷之貨物。 三、課稅區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廠商存入自由港區事業以供外銷之貨物。 四、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與營運相關之勞務。 自由港區事業或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自由港區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該自由港區事業、另一自由港區事業、國外客戶或其他保稅區事業,及售與外銷廠商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其營業稅稅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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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