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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3條

金融機構得依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管理外匯條例及中央銀行法之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於自由港區內設立分支機構,並經中央銀行核准指定辦理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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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