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下水道用戶之污水排入污水收集系統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預料其污水水質超過
第三條規定之標準時,應預先處理,其處理後
仍超過標準者,應依籌備處通知之限期改善。
二、排放污水量不得超過最大時排水量或連續二十四小時超過最大日排
放量。
三、污水下水道用戶應將全部污水匯集並設置標準採樣井、放流水告示
牌、累計型流量計及制水閥後再行接入園區污水下水道。
四、變更污水管線、污水量、水質時,應依
第四條、
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
五、籌備處得隨時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污水下水道用戶各場地設施檢
查其污染物處置狀況或索取有關資料,各場地設施使用人不得拒絕
或藉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