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南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 第6條

臺南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污水下水道用戶之污水排入污水收集系統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預料其污水水質超過第三條規定之標準時,應預先處理,其處理後 仍超過標準者,應依籌備處通知之限期改善。 二、排放污水量不得超過最大時排水量或連續二十四小時超過最大日排 放量。 三、污水下水道用戶應將全部污水匯集並設置標準採樣井、放流水告示 牌、累計型流量計及制水閥後再行接入園區污水下水道。 四、變更污水管線、污水量、水質時,應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 五、籌備處得隨時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污水下水道用戶各場地設施檢 查其污染物處置狀況或索取有關資料,各場地設施使用人不得拒絕 或藉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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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