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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臺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臺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的組織、職責及運作方式,目的是為了有效推動園區開發建設及產業佈局。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3-21・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加速台南科學工業園區 (以下簡稱園區) 工程開 發及相關業務之推展,特設台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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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設四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組:園區發展政策規劃、研究發展業務推動與管制考核、科技人 才培訓、員工子弟教育之協調、園區投資引進與初步評估、外賓接待 、保稅貿易管理及資訊業務之規劃與管理。 二、第二組:園區工商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動檢查業務、儲運中心及保稅 倉庫之設立輔導;預防走私與安全防護,交通、消防安全、服務業進 駐有關軟硬體之督導協調及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規劃管理事項。 三、第三組:園區開發各項公共設施、廠房與住宅之興建維護管理、園區 土地取得與管理、園區土地、廠房與住宅之租賃管理、園區土地使用 規劃管制與建築管理及景觀規劃管理等事項。 四、第四組:庶務、文書、出納、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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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二人,襄理處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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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秘書、技正、專員、組員、技士、辦事員及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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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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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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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臺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 任│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辦│ │ │ │ │理。 │ ├────┼─────┼───┼───────────────┤ │副主任 │簡 任│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簡任第十二職等辦理。 │ ├────┼─────┼───┼───────────────┤ │主任秘書│簡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 ├────┼─────┼───┼───────────────┤ │組 長│簡 任│四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 │ │ │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 ├────┼─────┼───┼───────────────┤ │秘 書│薦 任│一 │ │ ├────┼─────┼───┼───────────────┤ │技 正│薦 任│五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 ├────┼─────┼───┼───────────────┤ │專 員│薦 任│一○ │ │ ├────┼─────┼───┼───────────────┤ │組 員│委任或薦任│二三 │ │ ├────┼─────┼───┼───────────────┤ │技 士│委任或薦任│三一 │ │ ├────┼─────┼───┼───────────────┤ │辦 事 員│委 任│五 │ │ ├────┼─────┼───┼───────────────┤ │書 記│委 任│三 │ │ ├─┬──┼─────┼───┼───────────────┤ │人│主任│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事│ │ │ │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 │室│ │ │ │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 │會│會計│薦 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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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設置駐衛警察或僱用保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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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於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機關成立時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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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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