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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海事案件之評議,涉及港務管理機關之責任者,得由該港務局申敘理由, 報請交通部核准,移轉其他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評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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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