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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16條
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6條
本會決議應作成海事評議書原本,報請港務局局長核定後作成正本 (格式 如附件一) ,以港務局之名義送達當事人 (如附件二) ,並以副本分送交 通部及有關機關。 外籍船舶或人員涉及海事案件,經評議認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者,航政主管 機關應囑託外交部將海事案件發生情形及結果送達該船員所屬國或船籍國 請求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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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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