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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各港務局海事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7條

當事人對海事評議書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評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交通 部申請復議。 前項期限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假日者,以其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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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